
相关规定
依据《机动车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号)第三十一条: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,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;抵押权消灭的,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。
不予受理的情形
☒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
☒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
☒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
☒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或者未经海关批准转让的
☒ 其他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
携带资料
01个人车辆
☑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(原件)
☑ 机动车登记证书(原件)
☑ 抵押权方的身份证明
☑ 抵押权方出具的委托书(加盖抵押权方单位公章)
02单位车辆
☑ 单位《营业执照》(原件)
☑ 单位出具的委托书(加盖单位公章)
☑ 被委托人身份证(原件)
☑ 机动车登记证书(原件)
☑ 抵押权方的身份证明
☑ 抵押权方出具的委托书(加盖抵押权方单位公章)
03注意事项
抵押权人为银行、汽车金融或汽车财务机构的,《营业执照》用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;其他类型需携带单位《营业执照》原件。
业务流程
01提交资料
前往办事大厅取号、提交资料。
02审核受理
工作人员对资料核查、受理。
03业务办结
工作人员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,业务办结。
办理地点
☑ 车管一分所
☑ 各县(市)车管所

温馨提示
需要代办的申请人,可通过“交管12123”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,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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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登记服务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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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范围、收费标准
及服务网点明细再次公示
欢迎广大市民监督执行
若发现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等情况
请第一时间向公安交管部门投诉举报
一经查实将从重从快从严处理!
01收费标准

02机动车登记服务站


